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29號
上 訴 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明圜
被 上訴人 張文政
吳秀謹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萬9,795元(計算式:650萬元+自113年12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月15日止之利息9,794.52元=650萬9,79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6,500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依法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