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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
原      告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湯紹平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麥燦文  
            慕少萍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麥峻愷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於起訴時未繳納全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26頁)。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38-48頁)。揆諸上開規定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  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