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陳紹群
被 告 超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超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永田
被 告 陳河光
陳苑甄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,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月28日下午4 時宣判。惟因認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,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同年10月23日下午2時45分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賴怡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