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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
原      告  柯安泉  


被      告  鼎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詹喬棻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5萬9,604元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  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