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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
上  訴  人  倍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兼  法  定
代  理  人  鄭明琴  

上  訴  人  楊瑞生  
被  上訴人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月琴  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上訴駁回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同年月18日、30日送達,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,有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。從而,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堯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