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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276號
原      告  張笠群

訴訟代理人  姜  鈞律師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被      告  亞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            (原名:冠錡國際實業有限公司)

法定代理人  鄒登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6月2日送達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,併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 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姿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