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
原 告 李主發
訴訟代理人 李文龍
林玠民律師
被 告 虹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
訴訟代理人 林添裕
黃亭韶律師
詹義豪律師
簡榮宗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潘彥安律師
紀柔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,命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唐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