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
上 訴 人 余枝源
益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楊玉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天祥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5萬8,879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,2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
書記官 徐翊哲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