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70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毓貞
被 告 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許珮維
被 告 施凱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周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