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
原 告 樓濟民
高玉玲
兼 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柯瑤芬
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
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
許惟晶
余天琦律師
謝亞彤律師
馮基源律師
熊全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6日14時50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鍾堯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