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號
聲 請 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林 蓓 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