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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號
聲  請  人 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榮欽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

附表:
編號
發 票 人
發 票 日
到 期 日
金額(新臺幣)
本 票 號 碼
1
羅育勝、羅時明
112年8月22日
112年8月22日
500,000元
5290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