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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03號
聲  請  人 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江淑惠
代  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  高春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  
附表:
票據種類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票面金額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發票日
(民國)
支票
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
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1,115,776元
1376282
113年7月31日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