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46號
聲  請  人  陳惠靜
代  理  人  鄭嘉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蘇錦秀   
附表: 
種類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股票
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
83-NX-366011-2
1
180
股票
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
84-NX-397757-0
1
36
合計


2
216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