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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冰(即胡俊聰之繼承人)


代  理  人(兼送達代收人)
            胡智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胡俊聰所有,因遺失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,嗣胡俊聰於公示催告期間即民國113年11月5日死亡,其繼承人即聲請人、第三人胡智傑、胡欣潔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,有股份分配協議書、繼承系統表、胡俊聰死亡證明書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親等查驗資料、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憑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3年1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   
附表
種類
發行公司
股票號碼
張數
股數
普通股
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2-ND-0102676-3
1
1,000
普通股
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2-NX-0052747-6
1
37
合計
2
1,037
特別股
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081-SX-0000366-4
1
526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