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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62號
聲  請  人  洪瑞華  



代  理  人  陳筱芸  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主文第1項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  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