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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5號
聲  請  人  劉司旭即劉順安之繼承人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 
               
股票附表
編號
證券字號
股數
1
77ND0004191-3
1,000
2
81NX0001579-1
300
3
82NX0005589-1
422
4
83NX0009503-6
688
5
84NX0012684-3
6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