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83號
聲  請  人 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范恒達  
訴訟代理人  姜卉妤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嫺
 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183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發票日期



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1
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
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2,079,000元
AH1223622
113年12月20日
2
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
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236,250元
AH1223634
113年12月20日
3
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
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381,150元
AH1223620
113年12月20日
4
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
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2,079,000元
AH1223621
113年10月25日
5
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
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381,150元
AH1223619
113年10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