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世樺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 林芳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附表: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