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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29號
聲  請  人  德康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唐桂芳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昭蓉  

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漢茂投資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  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