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游文義(即陳素珍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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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 | | | |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