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49號
聲  請  人  博得瑞恩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寬   

代  理  人  吳修儀  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瓊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249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發票日期



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1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  盧鳳彬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
臺北榮民總醫院
100,000元
KB2209832
112年11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