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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61號
聲  請  人  明旺食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嚴正利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芊宇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珍綾
附表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261號
發票人
付款人
受款人
票面金額
支票號碼
發票日期



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1
明旺食品有限公司 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 
未記載
51,240元
SCAB735986
113年11月1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