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65號
聲  請  人  洋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王德頻  
代  理  人  郭杏梅  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神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  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