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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9號
聲  請  人  張以達律師即趙璧芝之遺產管理人
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  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