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00號
聲 請 人 李明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9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