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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1號
聲  請  人  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玉蘭  
代  理  人  蔡秀玲  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絮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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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除字第00003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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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001
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 
鼎威金屬企業社
1,832元
AG0465803
113年7月7日
002
精殷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 
鼎威金屬企業社
73,106元
AG0465802
113年8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