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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22號
聲  請  人 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素娥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玟蓁  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瓊雯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32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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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
1
順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洪玉瑩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
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44,478元
SLA1279788

113年9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