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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26號
聲  請  人  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朝富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
附表:
編號
發 票 人
付 款 人
受 款 人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發 票 日 期(或到期日)
1
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
明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
66,255元
KE2740066
114年2月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