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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59號
聲  請  人  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立建  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0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7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  張新楣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  書記官 施怡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