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64號
聲 請 人 王胡麗真(即王炯東之繼承人)
代 理 人 王晴美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鍾堯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