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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79號
聲  請  人 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文隆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昭玲  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嫺
         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3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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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
1
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春江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
永光華金屬工業
股份有限公司
97,124元
RA1441873
114年3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