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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號
聲  請  人  昭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林建宏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 

附表:
編號
發 票 人
付 款 人
受 款 人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發 票 日 期(或到期日)
1
溪美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劉英信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
昭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30,924元
QB0000000
113年5月3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