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 請 人 昕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佩諭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