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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0號
聲  請  人  昕暐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李淑芬  
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  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