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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3號
聲  請  人 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邱奕嘉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聖慈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珍綾
本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383號
發票人
受款人
發票日
到期日
金額
(新臺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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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陳曉偉
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112年5月15日
112年6月1日
380,563元
TH31020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