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83號
聲 請 人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奕嘉
代 理 人 陳聖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廖珍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