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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0號
聲  請  人  葉士豪  
訴訟代理人  謝瑋玲律師
複 代理 人  吳怡蓁律師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 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