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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2號
聲  請  人  葉守峰
代  理  人  謝瑋玲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吳怡蓁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8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