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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94號
聲  請  人  葉冠宏  
代  理  人  謝瑋玲律師
複代理  人  吳怡蓁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  方鴻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紫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