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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00號
聲  請  人  葉書瑋  
代  理  人  謝瑋玲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吳怡蓁律師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龍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  邱光吾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