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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14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鴻生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珍綾
支票附表:
114年度除字第4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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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1
陳秀華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 
林鴻生
28,200元
AG9361132
113年3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