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3號
聲 請 人 聯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耀𤧻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鍾堯任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