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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27號
聲  請  人  都會族系統櫥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程文鴻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  方鴻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紫音

支票附表:
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30號
發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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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面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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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票日期



(新臺幣)

(或到期日)
1
都會族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程文鴻
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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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,843元
AC0980380
113年11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