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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37號
聲  請  人  林秀雯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
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銘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 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 日
                書記官 陳姵勻
附表
發行公司
證券字號(股票編號)
股數
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104-ND-50734-9
1000
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106-NX-610-1
17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