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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47號
聲  請  人  也行雷射自動化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楊宗哲 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映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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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除字第4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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