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60號
聲 請 人 張玉琴
代 理 人 杜俊毅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玥彤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