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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93號
聲  請  人  京讚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吳世忠  
代  理  人  鄭怡芳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               


編  號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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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       
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 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 
京讚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  
3,981,943元           
AH0587462         
114年3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