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大小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94號
聲  請  人  開利台灣冷凍冷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鈞政  
代  理  人  謝惠如  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 蓓 娟 


附表:
編號
發 票 人
付 款 人
受 款 人
票面金額
(新臺幣)
支票號碼
發 票 日 期(或到期日)
1
超極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陳鋒仁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
開利台灣冷凍冷藏有限公司
129,122元
AK1502591
114年2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