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96號
聲 請 人 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坤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李佩諭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