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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04號
聲  請  人  吳秀梅 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 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帛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