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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07號
聲  請  人  鑌鋒工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廖祥富  
代  理  人  陳凱雁  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23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