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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513號
聲  請  人  郭純妤  

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  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